近日,市民金先生向“烟台民意通”热线6601234反映,他在莱山区迎春大街一家互联网支付公司代理售卖POS机业务,因业绩不理想准备退出时,发现与公司此前承诺的“全额退款”不符,金先生认为该公司存在欺骗行为。 2024年6月前后,金先生通过网络招聘应聘到这家科技公司,代理售卖POS机。金先生作为代理人,以200元每台的价格购置一定数量的POS机后,到需要使用POS机刷信用卡、银行卡的单位去推介,每成功推介出去一台POS机,可提取佣金300多元,还能通过该POS机刷出的资金流量享受相应的扣点返利,并且公司承诺如果卖不出去,可以原价退回。基于这些优厚且无风险的条件,金先生先购买了50台试手,到同年8月份,推销出20多台后,又购买了500台POS机,准备大干一场。但后面连续几个月业绩不佳,还要支付POS机客户资源信息费30元/个。
看到POS机推介不顺利,金先生决定不再继续干了,要将手里的POS机退还给公司,可公司只按照100元/台的价格退还,金先生表示自己手里没有合同予以佐证,只是对方的口头承诺。
记者联系了这家互联网科技公司的负责人丁先生,丁先生称金先生在撒谎,金先生是与自己的下游代理商签订合同并进行合作,由于下游代理商经营不善不干了,金先生才又找到自己继续这项业务。公司依然按照相应的资源为其配置客户,但金先生不知何故对其所属团队不再管理,同时要求退货。鉴于金先生直接签订合同的下游公司已经注销,合同也明确不予退换。
后来,金先生找到公司称遭遇其他变故,难以再做下去,丁先生便协调与金先生签合同的那家已经注销的公司负责人王某,三方坐下来协商,同意按照一半的价格,即100元/台回收金先生手里剩下的POS机,金先生也同意了此方案,但丁先生收到转账后,金先生立即反悔,要求全额退款。
丁先生表示,合同明确注明商品售出不予退还,而且POS机作为特殊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开启了代理商权益,代理商能获益且产生附加价值,商品收回后不能以全新价格再次售出。公司全力帮助金先生,可金先生采购完商品后经常不在岗或失联,拒绝维护商品用户端,最主要的是金先生原合同签署单位已不存在。
烟台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、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王智光律师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关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,与金先生签约的公司已经注销,即便该公司还存在,也没有约定退货条款,丁先生召集已注销公司的负责人王某协商处理了金先生的退款事宜,此事就此完结,金先生再向丁先生提出全额退款要求,没有依据。